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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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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不变也可以迁回原籍或者经常居住地。通常情况下,如果女方离婚后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本人可以带着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先到落户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准迁证,然后回到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再到落户地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问题,我们始终秉持着通过友好协商圆满解决的理念与准则。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可诉诸司法途径予以裁决。 作为发起诉讼方的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将孩子户口迁至您处,将对孩子的成长及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公安部门作为户籍事务的主要监管机构,您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咨询相关户籍政策,而公安机关亦负有向您详细解释说明的责任。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户口登记事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在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地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户口登记工作;而在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地区,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共同承担户口登记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即为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如果是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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