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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撤销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不是任何在情况下都可以撤...
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的,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对此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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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撤销的情形有: 1、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 2、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但是还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的。满足其中之一即可撤销离婚协议,否则生效之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具体来讲,主要是: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曾是夫妻,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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