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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是有合同依据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的,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否则无权收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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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第一,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量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第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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