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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仍是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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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可能会撤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检察院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一般时限是一个月内应该侦查完毕,再递交给检察院.这样的补充侦查可以进行两次.一般死刑案件,经过一、二审后,会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在执行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七日内执行死刑。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有法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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