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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婚前房子有没有责任偿还

2022-03-18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看男方做生意的所得有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如果出借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明的,则不可以认定了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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