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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忠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省XX县,现居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一:辉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现XX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二: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系第一被告人辉XX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三:X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系第一被告人辉XX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四:媛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现XX市XX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20XX)刑XX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26日晚,被申请人辉XX在被申请人媛XX的指使下,闯进了申请人经营的超市,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导致轻伤,后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申请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后经XX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20XX)XX少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2000元并判决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从解决实质问题的性质来说,它属于民事诉讼,因该赔偿与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把它归属于刑事诉讼中。《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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