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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有违章不可以年检,年检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未处理,审车会合格,但是会导致车管所的电脑系统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违章不处理后果: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的理赔。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终法律判定车管所败诉,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给车主发放年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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