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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按照共同贪污的总额定罪处罚,还是按照事后分赃个人所得的数额定罪处罚?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对贪污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才按照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包括一般主犯在内,都是按照个人所得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1999年刑法第383条则明确以“个人贪污”的数额规定法定刑幅度,这一规定与共同犯罪的原理相悖。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结合形式的不同,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次数的不同,对贪污总额负责范围也会相应地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参照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具体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盗窃的有关解释,共同贪污犯罪中共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作如下认定: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常见财产犯罪数额的规定 1、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律师建议:财产犯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也是现实生活中的高发性犯罪。但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的省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标准,因此上述金额不能一概而论。
确定犯罪数额的方法:盗窃数额的,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较大;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金额巨大;三十万到五十万元以上的金额特别大。具体犯罪数额应当根据犯罪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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