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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费用详见《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通知及复函已经将所有费用的缴费标准规定的相当明确,其中申请费费用很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列出的是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并不是每一项专利申请都需要缴纳的费用。实践中,很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未必是每一项专利申请必经的程序。例如,一件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复审、没有变更著录事项,就不需要缴纳复审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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