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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如下: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 3、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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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1)管辖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与裁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针对于婚姻无效,必须是要满足在民法典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中才能够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满足民法典之中对于婚姻无效的条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宣告此段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也可以双方直接进行协商离婚将此段婚姻结束。
宣告婚姻无效程序如下: 1、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 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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