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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
1、不用太注意用语,大白话,说清楚就行; 2、假离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小心假戏真做。 3、给孩子的房子,离婚后不能反悔了; 4、涉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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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要细化。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要对财产进行细化具体到哪些财产如何分割。忌使用一些较笼统的语言例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另外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还应注意的事项有: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2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抚养要具体。对子女抚养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由哪方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经常会发生争执。因此在约定孩子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上要有详细的数额规定及时间限制。避免出现一些笼统的词语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办理离婚登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2、夫妻双方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进行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根据该批复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欺诈行为可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离婚协议要合法。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例如,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对住房分配、离婚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2、协议离婚时,当事人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尽快离婚或图省心,而放弃自己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权利,以免将来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些人协议离婚后,马上又反悔,无非两个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时之气,而协议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后,都想起对方的优点,仍相互关心,放不下对方,觉得当时办离婚太草率。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办复婚登记就继续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一种因素是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既然在协议书当中约定了相应的财产归小孩,那就要根据离婚协议书当中的相关条款尽快的完成对财产的过户,因为财产的归属并不完全取决于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比如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把房产给孩子,但实际上房产没有过户的话,在法律上这套房子也不属于小孩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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