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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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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