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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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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案件涉及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是关键性问题,造成的损失是1200万,这是否应作为判断案件是否严重的标准;二是如果不以该数额作为判断标准,应如何提出异议,及应怎样重新评估;三是案件中是否有其他犯罪人与其共同故意犯罪,其能否成为从犯;四是其他需进一步调查的证据材料,及如何评价对其不利的证据及如何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等。 如按1200万来做,没有其他有利情节,则会在七年以上。 以上问题未查清之前,其量刑都无法准确判断。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判决规则: 一、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后果严重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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