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法院发现合同无效会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
法院发现合同无效会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2021年施行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可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可认为无效合同欺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得到补偿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2.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自然应当受到《民法典》的规范,但是《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完全无法适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予以返还”,这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无法接受的。 4.而“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又过于粗疏,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款,而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同时期的“定额”,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比“定额”低许多,这样对于承包方来讲,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房屋租赁合同因合同无效而请求赔偿损失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应该支持的三种损失: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无效的,如果没有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造成的损失。比方说,承租人租了房子,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当时是同意装饰装修,但装饰装修物没有构成附和,也就是没有与租赁房屋构成一体不可拆除,是可以拆除的,那么拆除就是一种损失,应当赔偿。如果已经构成附和,已经与租赁房屋这种不动产构成一体,无法拆除或者拆除必然影响不动产价值的,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还得拆除。这个拆除造成的损失也是一种损失,必须赔偿。 2.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这个损失也是损失,是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扩建,租赁合同无效或者有效而终止履行,双方当事人对扩建费用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当事人双方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造成的损失,也是损失,应当赔偿。经过约定,原来也经过批准的,就按照约定处理。这三种损失怎么赔偿,司法解释做了原则性规定,即按照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该谁的过错谁就承担,谁的过错比例大就多承担,谁的过错比例小就少承担,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一方过错一方承担,双方过错双方承担,按照过错的比例来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