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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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