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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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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方式、目的; 3、侵权行为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5、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下发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公交【2010】27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残疾赔偿金、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929.7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980.1元/年 二、居民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890.7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66.45元/年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177元/年 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045元/年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3103元/年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105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204元/年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583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281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347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845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5223元/年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466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181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220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34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372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569元/年 (十六)教育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142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4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46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8467元/年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本赔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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