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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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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或滥用职权而破产或严重损失。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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