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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座驾被撞报废后,仅可以要求赔偿与被撞毁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也就是说,有权要求赔偿的是一比重置车辆的钱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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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证据一般包括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和修车发票。一般情况下,会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进行举证,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以损坏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要求赔偿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修复期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之日止。此外,停运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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