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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有这些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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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如何认定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以上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追诉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什么 (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有这些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飞机,也包括其他飞行工具。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由于交通工具性能的不同,倾覆也包含了各种情况,比如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这种毁坏行为与倾覆行为一样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样不构成本罪。 4.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对这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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