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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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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5日内答复你不予受理,7日内答复你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在90日内得到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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