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高空坠物砸死人的,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的,可以请求由所有可能加害的...
坠楼砸中路人致其死亡责任为如果坠楼者已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坠楼者未死,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对路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无规定一次性救济金,而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公布的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因该规定与之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悖,且从效力等级上也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故本案不能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高楼坠物把人砸伤,物业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刑事责任: 1、如果坠楼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坠楼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4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