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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
以贩卖为目的的筹集毒资、购买毒品、运输毒品等等行为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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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2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首先,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的主观要件。法律规定毒品犯罪,打击的目的是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因毒品对人类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因为毒品犯罪具有暴利。如将以牟利为目的作为贩卖毒品的必备要件,则会出现理论上的悖论:如李某第一次加价向王某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次按原价甚至降价向王某出售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同一种行为,且社会危害性相当,却出现同罪不同罚,明显不合理。 其次,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放在身上,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它进行管理或支配,就是“持有”。但是,“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就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李某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贩卖,而且已经实施了贩卖行为,则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就不具有独立性,而是贩卖毒品的前提状态,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被贩卖毒品行为所吸收,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次,贩卖毒品没有牟利不等于毒品代购。作为代购,则必有托购者和代购者,且有代购的意思表示。代购者接受托购者的委托时,彼此之间形成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然王某与李某从未有过“托购”和“代购”的约定,李某只因与王某关系好,主动原价提供毒品给王某吸食,双方系“卖方”和“买方”的关系,非“代购者”和“”托构者“的关系,在无证据证明王某委托李某代为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仅因李某以进价销售毒品,就简单得出”不牟利等于代购“的结论,既无法律依据,亦与事实不符。 另外,法[2008]324号文指出“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都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已经完成了买卖行为的毒品因未牟利反而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是为对法律意旨的违背。 综上所述,李某主观上具有出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毒品在社会范围的扩散,因而不管其在客观上是否牟利,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2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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