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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
根据民政部、人保部、财政部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的规定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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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后应领20个月退休金的抚恤金,详见以下法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丧葬补助金为两个月的省平退休工资或本人生前两个月的养老金。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 (1)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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