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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自己本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以后,是不能申请再次认定的,即使能申请再次认定,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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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回答为单位未在工伤后30天内申请的,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向社保或单位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单位签字盖章,带上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就诊时医院开的临时疾病证明书,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个人留存。待伤情治疗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带上个人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处),受理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途会通知你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保存,一份由个人留存。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进行相应的赔偿。
员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建议员工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否则就会过了失效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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