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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死者遗产,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关...
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解决。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死者遗产,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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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死者遗产,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关系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解决。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死者遗产,因为只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关系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正常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先区分共同财产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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