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吸收客户资金,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如果不吸收客户资金,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752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