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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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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 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 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法官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 两者的区别是一种对抗与非对抗的区别。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实施交叉式询问,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实施职权式询问。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不是单纯地交叉询问,也不是单纯地职权询问,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可称作特殊式询问。这四种询问方式,各有不同的询问程序。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原则上都是直接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可采取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针对特殊人群(如部队、监狱等),三种送达的法律效力相同。第二,如果受送达人为成年人,可直接向其本人送达;如受送达人系未成年人,需要向其成年家属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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