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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扶养人:_______,男,__...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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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其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遗赠扶养协议生效后,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得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受扶养人的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遣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第四条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第五条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第六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第七条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第八条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⑴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⑵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⑶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⑸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⑺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⑻遗赠扶养协议;⑼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⑴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⑶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⑷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十条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⑴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近亲情况、经济情况;⑵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⑶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⑷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及应尽的义务;⑸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⑹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⑺争议的解决方法;⑻违约责任;⑼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⑴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⑵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⑶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和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营、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⑷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⑸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⑹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⑴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⑶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⑷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⑸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⑹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⑺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⑻公认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⑴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⑶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⑷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第十四条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第十五条无遗赠财产的扶养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细则的内容,内容不是很多,但却包括完了对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大部分内容。由于这个细则是1991年制定的,其中部分内容大概已经不能再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各位在实践中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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