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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看在机动车保险中的任何险种,对于出险的赔付都是限额的,除了交强险是固定统一的赔付标准外,商业险都是用户买多少额度的保险,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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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后的赔偿费用还需要上诉法庭,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进行赔偿。治疗期结束后,后续需要做恢复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要另行上诉,陈述实际的情况,按照法庭的判定索要赔偿。但是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期后必然会发生的后期遗留问题,会产生其他的费用,肇事者应该一次性赔偿治疗费用和后期恢复的费用。 2、受害者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肇事者要根据医疗机构给出的证明开好了进行自已赔偿,或者现在每个车主都要上各种车辆保险,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这些证明做出赔偿。 3、误工费:指受害人在受伤治疗这段时间本来可以工作挣钱,但是由于治疗期间无法工作而损失的经济。误工时间的判定依据需要以医疗机构治疗受害人的实际时间为准。受害人治疗期结束后出现伤残情况,误工的时间延长到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受害人的误工费还要根据收入证明,有的人有固定工作的,按照工作应得实际报酬赔偿,没有固定收入,例如司机、作家等,根据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也可以参照当地普通职工一年的平均出入计算。 4、护理费:受害人在治疗期和康复期需要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计算方式按照每月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护理人员是亲属或者是朋友,按照护理人员实际的损失赔偿。雇佣护工的按照护工的实际工资支付。一般情况下,允许有一个护理人员。但是如果受害者受伤严重,一个护理人员无法完全照顾,可以申请增加护理人员,但是通常都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才能申请。 5、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具有抚养未成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的义务,因为受到交通伤害,自己无法履行这些法定义务,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被抚养或者赡养的人两个以上的,赔偿的金额要看当地上一年平均城镇的消费水平。这类交通案件的受害者在治疗期间,对自身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在赔偿时,要求这类交通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交通伤害进行赔偿。如拒绝赔偿的,可以收集案件证据,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如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一方负全责则需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但是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可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如何选定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五、交通事故中胎儿死亡的问题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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