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2024-09-23
居间费用的最高准则因地域、交易类型以及双方协议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变动;在普遍意义上的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居间费用的最髙限额被规定为以房地产交易总价的特定比例来收取,以下详细列举了相关的收费比例:若成交价格总额低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包含10万元人民币),则按照2%的比例进行收取;若成交价格总额介于10万元人民币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包含100万元人民币),则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取;若成交价格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居间费用的确切金额往往由提供中介服务的双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并最终确定,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最高上限。在讨论和协商居间费用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秉持诚信守信的原则,确保所收取的费用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