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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无效原因无效,可撤销要件如下: 1、有可撤销的原因,如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合同; 2、撤销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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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形。 这时,做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并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赔偿,那么法院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导致的纠纷呢?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它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但当事人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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