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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买卖双方都需要负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组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法律规定,如果组装车和报废车辆私下转让,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让方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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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车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拼装的机动车多次买卖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买卖双方都负责。因为法律规定,转让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车辆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私自拼凑零部件装配的机动车。主要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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