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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但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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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效,但可以撤销。 2、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强调被乘危人的意思表示要素,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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