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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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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是指征兵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合格应征公民接送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这一罪名,“两高”的司法解释称之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由于此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根据实际情况新增的罪名,在打击此种犯罪方面尚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对接进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谈点粗浅认识,以求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适用。
关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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