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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标人不签合同的方法是:如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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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签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书面催告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人拒绝的,则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自己为准备订立、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而且中标人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合同谈判中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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