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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强制程度和对人身的自由程度逐渐加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只针对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强,主动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当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就可以考虑拘传,拘传可以使用警械,传唤则不可以,但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检察官、审判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从现行的法律下,传唤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至于逮捕,这个有严格的条件的:刑诉法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协助调查主要是侦查机关对证人取证的途径,一般有询问、查询汇款、调取证据等,公民有积极配合调查的义务,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有作伪证会负法律责任的告知。但是现实情况下很多证人也不愿意作证,怕麻烦的,怕打击报复等等原因吧,这个强制性就小很多了,非不愿意侦查机关也没办法。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据传后转为逮捕后就不违法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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