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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
不需要,一方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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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来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是否同意共同借款;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而且本案中白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受益。所以,白某的担保行为产生的是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能证明是个人债务的话,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债权债务纠纷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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