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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如果不申请续期,则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另外,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21年1月1日后失效)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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