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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冻结账户没有必然联系,也没有规定在批捕后多久内冻结账户,若犯罪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在侦查阶段冻结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批捕和冻结账户没有必然联系,也没有规定在批捕后多久内冻结账户,若犯罪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在侦查阶段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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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冻结账户没有必然联系,也没有规定在批捕后多久内冻结账户,若犯罪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在侦查阶段冻结账户。
逮捕和冻结账户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联系,也没有规定在逮捕后多久内冻结账户。涉及经济犯罪的,在调查阶段冻结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原因,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被执行人。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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