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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关于证据不足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那些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符合我国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因为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是犯过罪的,那么,如果判决其有罪就有可能造成冤案,这是明显不对的。真正的罪犯总会有证据指控他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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