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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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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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