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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被告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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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需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这个要具体分析,如果股东没有没有缴纳出资,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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