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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猥亵儿童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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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或者”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以上就是关于会被判几年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概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二、立案标准根据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三、量刑标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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