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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逮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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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节目中,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那么,今天我们来谈谈适合什么情况的时候,可以监视居住吗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如果在自己家里居住,不需要交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提供费用。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综合考虑诉讼活动正常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决定。具体请参考《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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