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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的流程需要经过核名(核名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和准备好的几个公司名称,若核名通过就可以等待核名通知的下发)→申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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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1997年 2月 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 11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236号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带(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等文件);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公司的注册证明)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 (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企业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等。 (2)审查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经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即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3)成立。企业是否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关键就看它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合法成立。投资人不能以一个尚不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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