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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法庭审判中会发生多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不尊重法官,在法庭审判中乱讲话,在法庭上拍照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破坏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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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制止,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法院规则》第二十条,以下五种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和传染病原体进入法院;(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四)破坏法庭设施,抢夺或者破坏诉讼文和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这种情况主要包括故意破坏、破坏门窗、桌椅、麦克风、音响等设备和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劫和损坏诉讼文件和证据。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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