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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后,离婚是否仍有可能?

2024-11-29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若婚书在被轻易撕毁之后依然可以实现离婚程序,夫妻双方必须先完成结婚证的补办工作。采取诉讼手段来处理离婚事宜,只需起诉一方持有结婚证书便可满足法律要求。当存在结婚证书遗失或破损的情况时,当事人有权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构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仔细核实,如确认无误,则应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明文件。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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