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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
第一债务人又称主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 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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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必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般通知以能够通知到为限,像这种找不到债务人的状况,你为了保全债权而与第三人协议一转债务,没通知到责任并不在你,所以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这个未能通知到他的后果。 所以我认为应该有效。 如果你觉得不够稳妥,那么你可以改为和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就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如果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你就可请求第三人履行。 法律上讲,因第三人对债务的承担对债务人有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但是有偿债务承担和债务人债权人实现订有禁止债务移转特约的,债务移转协议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这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移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次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欠了别人的钱,但是别人又欠了当事人的钱。那么这个欠当事人欠的人就是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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