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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他人担保前,应视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 一些人因碍于情面,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是否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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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5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在将房屋进行抵押时,抵押人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旦进行抵押登记,在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随时可能对房屋主张行使抵押权。 在将房产进行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要注意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是担保本金还是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2、要注意对费用的约定。既包含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收取的税费,也包括借款人在债权存续期间收取的费用。 3、注意担保的面积。是拿全部房产面积进行抵押担保还是部分面积进行担保,直接关系到抵押人切身权益。 4、谨慎签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关注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将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款合同以外,贷款人还必须提供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才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到期以后偿还。 第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担保人在签名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只是有一个签名的,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如果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该在主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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