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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退休手续的参加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延期缴纳的参加者在缴纳年限的当月)向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手续的参加者退休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必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书(一式两家公司或居民委员会盖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2)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资料:(1)退休干部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查书原件(2)特殊职业提前退休需要附属保险人本人的医院证明书的市内的医院专业证明书(4种医院以外的医院的医院的专业证明书),必须提交退休医院的市内的医院等级以上的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的专业证明书,以上的医院的专业证明书为基准确认证明书以上的中级以上的市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的医院级以上的医院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员工(非工人)劳动力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劳动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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